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4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盐商初字第00153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恢4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一、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金恒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457298.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盐城市金恒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593元,由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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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樟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751499949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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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08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