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7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潍民初字第276号 |
案号 |
(2019)鲁07执恢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鹏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潍坊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晟鑫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淮坊英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山东万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加贞、吴永强、武明、王鹏举、刘俊波、刘庆强对被告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还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时间 |
2019-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鲁07执恢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9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00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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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柴晓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4666744137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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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黄山东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