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1********8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5民初6007号 |
案号 |
(2018)川0105执1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依法执行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钟勇、冷咏梅、成都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2200234.45元及利息635061.72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7日),滞纳金147255.53元、分期手续费104132.16元,合计为3086633.86元,并支付2017年4月28日起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具体金额以信用卡结算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二、请求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钟勇、冷咏梅、成都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的案件受理费31533元; 三、第一、二项合计3118166.86元; 四、请求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钟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7ZY19小型客车,申请人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请求被执行人钟勇、冷咏梅、成都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六、请求被执行人钟勇、冷咏梅、成都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2-24 |
发布时间 |
2018-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川0105执1724号 |
立案日期 |
2018-02-24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18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