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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威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42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118民初1471号
案号
(2019)渝0118执9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潘仕春、陈廷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借款本金71 667.7元及截止2018年1月14日的利息2612.18元,罚息1169.14元,复息95.33元,合计75544.35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息(其中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71 667.7元为基数,复息以未偿还的利息2612.18元为基数,均- 5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并由被告重庆威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若被告潘仕春、陈廷霜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以其抵押的车架号LNBSCCBK7DF020607的北汽绅宝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潘仕春、陈廷霜、重庆威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19-01-30
发布时间
2019-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渝0118执916号
立案日期
2019-01-30
执行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78267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彭勋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80542789801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218号永川汽摩机电城11幢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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