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智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1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特311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张智红自愿向刘建美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其中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返还本金3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返还本金100000元,剩余本金7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二、若张智红不能按时履行第一项调解协议内容,张智红自愿按照借款本金200000元,月利率20‰承担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刘建美可申请执行全部未到期债权;三、刘建美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