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文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3********1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1882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方彦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涞水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798.04元(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按照年利率21.375%计算给付原告自2020年9月11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胡志刚、张红羽、李雪、蔡文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胡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涞水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682.6元(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按照年利率21.375%计算给付原告自2020年9月11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方彦雷、张红羽、李雪、蔡文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限被告方彦雷、胡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涞水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费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2元,由被告方彦雷、胡志刚均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