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73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1300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给付原告董宏亮工程款人民币686302.5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给付原告董宏亮材料款共计人民币91604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9.06元,减半收取计5789.53元,由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137390564Q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