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爱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9********0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3民初1517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王爱华、李冬梅连带偿还原告张秀生借款本金194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金、王爱华、李冬梅以19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29日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王金、王爱华、李冬梅共同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65?/?" \o "民事诉讼法" \t "_blank?)》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