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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爱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9********03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23民初1517号
案号
(2021)冀0623执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王爱华、李冬梅连带偿还原告张秀生借款本金194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金、王爱华、李冬梅以19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29日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王金、王爱华、李冬梅共同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265?/?" \o "民事诉讼法" \t "_blank?)》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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