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新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9民初770号 |
案号 |
(2017)黑0109执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新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8,195元;二、驳回原告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元(原告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0 元,由被告沈阳新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负担 755元,被告沈阳新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哈尔滨渤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10-30 |
发布时间 |
2018-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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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凤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81057443857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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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虎林宾馆门市(金源酒店右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