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云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5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26民初1073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6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豆中连借款人民币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宁云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