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34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802民初1420号 |
案号 |
(2018)豫0802执恢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作金纬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1.2013商银借字第0828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900000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25‰自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2013商银借字第11080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96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9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5‰自2014年9月21日计算至2014年11月7日。罚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25‰自2014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法:以应付而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25‰,自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7日止);3.2014商银借字第0114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5‰自2014年9月21日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罚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25‰自2015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法:以应付而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25‰,自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止);二、被告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公司、郭东红、马彩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04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焦作金纬化纤有限公司、焦作市龙光影视设备有限公司、郭东红、马彩文承担。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2-13 |
发布时间 |
2018-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021734717168 |
登记机关 |
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焦作市人民路中站段265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