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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1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3民初7416号
案号
(2018)湘0103执2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省文化旅游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 280 000元;二、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省文化旅游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3 280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省文化旅游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代偿款3 280 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四、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文化旅游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0 000元;五、原告湖南省文化旅游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动产(详见湘文旅担保合同字[2015]第275号《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财产清单)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前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湖南省文化旅游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湛厚龙提供质押的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78%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就前述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湛厚龙、杨灿对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八、原告湖南省文化旅游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杨灿提供抵押的位于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甘妃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湘房权证文星镇字第A0007275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该款项不足以清偿406 500万元,则就上述债权在不足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原告湖南省文化旅游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熊洪波提供抵押的位于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滨江路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湘房权证文星镇字第A001307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该款项不足以清偿694 080万元,则就上述债权在不足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原告湖南省文化旅游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杨胜良提供抵押的位于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村三组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湘房权证文星镇字第A000926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该款项不足以清偿700 000元,则就上述债权在不足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被告辰溪县新天地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担保范围200 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十二、被告长沙县泡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担保范围300 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十三、由被告湖南天宇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担保范围500 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十四、驳回原告湖南省文化旅游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 968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43 968元,由被告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湛厚龙、杨灿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8-11-06
发布时间
2018-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湛厚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624591031529W
登记机关
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北侧临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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