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1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民特479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28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韦鹏欠申请人赵杜喜货款35000元,于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4000元;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11000元;如申请人韦鹏逾期支付,申请人赵杜喜可就下欠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杜喜与韦鹏于2020年11月9日经灵武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11-27
发布时间
2021-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