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82********1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特479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2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韦鹏欠申请人赵杜喜货款35000元,于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4000元;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11000元;如申请人韦鹏逾期支付,申请人赵杜喜可就下欠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杜喜与韦鹏于2020年11月9日经灵武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