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1********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03民初1855号 |
案号 |
(2021)赣0403执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 1、被告叶国华应返还原告潘世斌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0年8月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返还不少于1500元,余款于2022年7月28日前付清。 2、如被告逾期还款,则原告潘世斌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借款一次性向浔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