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6********8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11民初5933号 |
案号 |
(2017)湘0111执9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省英高特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借款本金3 331 999.99元及利息8 931.21元,并支付罚息、复息(罚息以3 331 999.9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5‰的标准,从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5‰的标准从欠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湖南银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贺志华、周娟对被告湖南省英高特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内利息、复息及罚息在4 0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银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贺志华、周娟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湖南省英高特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 518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39 518元,由被告湖南省英高特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银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贺志华、周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3-02 |
发布时间 |
2017-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湘0111执998号 |
立案日期 |
2017-03-02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3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