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乔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5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民终915号 |
案号 |
(2021)辽0114执2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乔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许军许军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6236.75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由许军负担1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