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孔祥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1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14民初1127号 |
案号 |
(2021)辽0114执2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祥明、李红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一涵定金200000元;二、被告孔祥明、李红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一涵购房款12000元;三、被告孔祥明、李红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一涵中介费损失3500元;四、案件受理费47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孔祥明、李红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