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栾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12********4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2320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7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栾军辉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896 997.44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的罚息为196 866.19元,自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联保体授信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栾军辉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0 9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张万伟、北京勤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永信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栾军辉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张万伟、北京勤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永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栾军辉追偿;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 216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共计26 476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10 590元(已交纳),由张万伟、王勤、栾军辉、北京勤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永信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 8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5-31 |
发布时间 |
2017-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京0108执7317号 |
立案日期 |
2017-05-31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206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