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日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1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5民初2281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2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日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陵信用社借款本金1396000元及截止2016年1月26日利息、罚息1167973.77元,并以借款本金139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04005‰向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陵信用社支付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日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晋0105执27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91286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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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海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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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惠民北巷8号1幢A4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