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冉光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31********3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302民初4021号 |
案号 |
(2017)桂1302执1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留鑫商务教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冉光留归还原告谭明好借款本金730000元;二、被告广西留鑫商务教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冉光留以借款73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3年7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原告谭明好支付借款利息;三、被告兰相决、冉标对被告广西留鑫商务教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冉光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案件受理费17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00元,由被告广西留鑫商务教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冉光留、兰相决、冉标负担(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支付上述债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09 |
发布时间 |
2017-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