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03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3民特1035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1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洪燕应偿还杨新玲借款本金 4 7 0 0 0元,款分三期还清:第一期于 2 0 2 1年 4月 3 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1 0 0 0 0元;第二期于2 0 2 1年 5月 1 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1 0 0 0 0元;第三期于 2 0 2 1年 5月 3 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2 7 0 0 0元;二、如洪燕未按上述约定按期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则杨新玲有权就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利息(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 2 0 2 1年 4月 1 9日起按月利率 1 2. 8‰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