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10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11号 | 
| 案号 | (2021)皖05执98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文俊、李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400万元,并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支付自2014年4月23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综合费用、利息及逾期加罚综合费用。二、原告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马文俊持有的五骏公司900万元股权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马钢、陈红如、马鞍山市五骏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玉龙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4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84088元,由被告马文俊、李晨、马钢、陈红如、马鞍山市五骏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玉龙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1-03-06 | 
| 发布时间 | 2021-05-09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马胜利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17711071139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芜湖机械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