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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9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03民初5207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一、被告葛伟、被告胡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代主债务人葛晓川向原告胡邦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胡邦军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原告胡邦军负担7250元,由被告葛伟、被告胡国俊连带负担2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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