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刘邦府酒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7375号 |
案号 |
(2021)苏0321执1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以3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46920.24元)。二、被告徐州刘邦府酒厂、岳喜东、刘凤玲、王双云、司卫东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7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徐州刘邦府酒厂、岳喜东、刘凤玲、王双云、司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双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7863255437 |
登记机关 |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丰县赵庄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