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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金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321********3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1民初2397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4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金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00元。二、驳回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共计5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金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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