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安市隆旺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9********704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81民初538号 |
案号 |
(2021)闽0981执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福安市隆旺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安市新环宇纸业有限公司货款90389元及利息(计息时间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福安市隆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升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MA2XR8704Y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赛岐开发区三江北路91号7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