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永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8********6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藏0202民初475号 |
案号 |
(2021)藏0202执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永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玉龙一次性支付所欠资料款6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吴永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