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民再59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4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富达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834893.33元(截至2016年5月11日),合计3834893.33元,并按《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按照正常利率上浮30%)给付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丹阳市富达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被告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张广跃、吴华芳、陆冬财、陆艳对被告丹阳市富达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7两项合计24291元,由被告丹阳市富达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张广跃、吴华芳、陆冬财、陆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30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1-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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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陆冬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142498000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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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姚家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