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4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1961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海波、孙文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袁金川借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孙海波、孙文婷负担。被告孙海波、孙文婷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