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84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11民初5752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1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太潮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526元、护理费22105元、鉴定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97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2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420元,合计315314元;二、驳回原告陈太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太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卢宏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1841706360 |
登记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108号珑璟雅苑3号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