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中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6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3民初214号 |
案号 |
(2021)桂1423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中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利国租金1 828 196.03元;二、驳回原告唐利国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 785元,由原告唐利国负担6 531元,被告广西中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1 2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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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介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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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宁市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号楼A座(1单元)18层1803B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