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邹平博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9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滨商初字第709号 |
案号 |
(2016)鲁1602执1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平县三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1 904 887元并支付利息(以1 904 887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王成忠、辛桂云、王勇、王文东、王成民、丁转、王成国、刘玉美、寇玉芳、张振水、王文波、孙红霞、张淑俊、张忠军、任风芹、山东邹平博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博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昊星商厦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 229元,由被告邹平县三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王成忠、辛桂云、王勇、王文东、王成民、丁转、王成国、刘玉美、寇玉芳、张振水、王文波、孙红霞、张淑俊、张忠军、任风芹、山东邹平博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博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昊星商厦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18 |
发布时间 |
2016-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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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成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6661982080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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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邹平县焦桥镇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