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神州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昆巴商初字第00123号 |
案号 |
(2015)昆执字第07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上海春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神州包装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定:被告结欠原告设备款91万元。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3万元,2014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3万元,2015年1月30日之前支付3万元,2015年2月28日之前支付3万元,2015年3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15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 2015年5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15年7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15年8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15年9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15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余款9万元。二、被告昆山神州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春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9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标准自2014年6月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上述第一条款第一期付款义务之日止,此后利息以未付余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三、上述第一、二条款确定的付款义务,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全部余款及分期付款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双方关于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13974元,减半收取6987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22 |
发布时间 |
2016-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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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谢兴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75641510X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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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玉山镇民营科技园望山南路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