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22民初1154号 |
案号 |
(2021)鲁1522执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照千赔偿原告王巧国各项损失共计151502.17元,已付48384.66元依法核减,剩余103117.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长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46792342759 |
登记机关 |
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东阿工业园区金光路7号(管委会四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