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26民初1337号 |
案号 |
(2021)湘1026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给付原告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515 212.8元。 二、限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付原告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7 299.6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 625元,减半收取4 812.5元,由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限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交至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400728618604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檀中路3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