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伟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2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288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288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天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胡伟云、戴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月琴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40%四倍计算)。 二、被告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雷啸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雷啸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天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胡伟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江西省天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伟云、戴丽丽、雷啸涛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3-04 |
发布时间 |
2016-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