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4********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胶商初字第887号 |
案号 |
(2015)胶执字第02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海油石化能源开发(青岛)有限公司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分别于2015年8月1日始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每月10日前每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6年1月1日始,每月1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多还不限,直至全部还清300万元本金为止。二、被告中海油石化能源开发(青岛)有限公司同意偿还原告利息18万元(截止到2015年5月31日),分别于2016年1月1日始,每月10日前偿还3万元,直至结清全部欠息18万元为止。三、被告中海油石化能源开发(青岛)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1日始,以借款余额为基数,于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利息。若被告中海油石化能源开发(青岛)有限公司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及时履行,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若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任意一笔出现逾期或违约,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四、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由被告中海油石化能源开发(青岛)有限公司承担,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上述费用汇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胶州支行常州路分理处开设的38145501040004304账户内。五、被告中海油石化能源开发(青岛)有限公司若对上述一至四项出现任意一笔逾期或违约,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被告青岛绅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绅科华润工贸有限公司、青岛益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旭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静静、姜涛、梁光三对本调解书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青岛绅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绅科华润工贸有限公司、青岛益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旭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静静、姜涛、梁光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海油石化能源开发(青岛)有限公司追偿。八、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32 480元,调解减半收取16 240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共计21 240元,由被告中海油石化能源开发(青岛)有限公司、青岛绅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绅科华润工贸有限公司、青岛益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旭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吴静静、姜涛、梁光三负担,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7-01 |
发布时间 |
2016-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