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伍文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30********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7314号 |
案号 |
(2018)湘0181执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伍文刚、磨小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代伍文刚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3 242 154.3元;二、伍文刚、磨小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以3 242 154.3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桂林惠德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 337元,申请保全费5 000元,合计39337元,由湖南恒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 337元,由桂林惠德包装有限公司、伍文刚共同负担35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发布时间 |
2018-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