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金宇池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2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702民初1840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恢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金宇池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学富工程款35179.98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6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学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金宇池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桂人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594281793H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红光新村二期A8幢3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