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培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1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特395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世帅自愿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刘建军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保全费272元,保险费300元,共计20572元,同时按月利率20‰承担本金20000元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杨培东、唐培玲自愿为上述第一项调解协议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建军与张世帅、杨培东、唐培玲于2020年6月2日经奇台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