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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荣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0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25民初127号
案号
(2021)新2325执2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晓明、余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春荣返还借款本金96500元,并支付利息20007.6元,合计116570.6元;二、被告李晓明、余芳向原告王春荣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借款本金9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0‰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冯荣玉、魏淑萍、王兴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春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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