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江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特1014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杜江龙自愿向党宠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其中于2020年10月3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同时按照借款本金20000元,月利率18‰承担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2021年10月3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同时按照借款本金30000元,月利率18‰承担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款项均利随本清);二、若杜江龙不能按时履行第一项调解协议内容,则党宠可申请执行全部未到期债权;三、朱文军自愿对上述第一、二项调解协议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