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泽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3********4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初69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泽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斌劳务费371115.98元;二、驳回原告王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斌负担23元,被告杨泽生负担34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