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11********6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81民初341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18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蔡明华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全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2 3 0 0 0 0元、律师费 1 7 0 0 0元、利息 2 3 0 0 0元,合计 2 7 0 0 0 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1年 4月 2 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3 9 5 0元、诉讼费 4 9 8 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