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燕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5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27民初2114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1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陶昌醒、黄燕玲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的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6年7月13日,利息为16664.63元;从2016年7月14日起,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合同编号为45020120130058709《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对被告陶昌醒以其位于横县陶圩镇陶圩社区居委会永乐路西五里17号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横国用(2013)第0001798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横房权证字第2013002404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被告陶昌醒、黄燕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