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傅惠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02********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6)粤0703民初6062号 |
案号 |
(2018)粤0703执1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明开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德华支付货款348926.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欠款金额94375.61元从2016年9月1日起,欠款金额113425.87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欠款金额130870.36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欠款金额10254.53元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二、被告关小坚、傅惠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12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共9032元,由被告佛山市明开包装有限公司、关小坚、傅惠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4-25 |
发布时间 |
2018-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粤0703执172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25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995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