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志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5刑初87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志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二、被告人邹志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未缴纳);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邹志荣的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