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东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2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2民初12259号 |
案号 |
(2017)闽0582执11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晋江市磁灶东兴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陈东升、陈绵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天助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苏天助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苏天助负担700元,晋江市磁灶东兴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陈东升、陈绵绵共同负担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12-07 |
发布时间 |
2018-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