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8********8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638民初1962号 |
案号 |
(2018)冀0638执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雄县庆洁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及被告刘庆共同偿还原告雄县鑫兴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18万元(自2016年1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按月息2分计算,以后顺延至还清日止)。以上本息共计63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旺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王宏斌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5元,由被告雄县庆洁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及被告刘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时间 |
2018-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