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8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7998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建华立即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截至2019年7月1日的借款本金3141.25元、罚息239.3元、复利9.95元,并支付此后以借款本金3141.25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二、被告姚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律师费损失2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姚建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7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